关于征求《武汉市高价值专利培育中心建设和运行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钱洁 / 2025-02-06 15:5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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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深入实施高价值专利培育工程,进一步提升知识产权创造质量,持续深化知识产权强市示范城市建设,我局起草了《武汉市高价值专利培育中心建设和运行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现面向公众征求意见,有关意见和建议请于2025年2月25日前书面反馈至我局。

武汉市高价值专利培育中心免费咨询:15855157003(微信同号)

武汉市高价值专利培育中心建设和运行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家、省、市知识产权工作的相关要求,进一步提升知识产权创造质量,增强重点产业链竞争力,依据武汉市知识产权发展资金管理制度,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武汉市高价值专利培育中心(以下简称培育中心),是指以企业、高等院校或科研机构等为建设主体,以加强重点产业专利布局和风险防控为目标,通过开展产学研服合作等,将创新成果转化为弥补共性技术短板、具有行业领先优势的高价值专利或专利组合的创新载体。

第三条 培育中心原则上应围绕国家、省、市科技创新重大部署、现代化产业体系发展需求,聚焦重点产业关键技术领域布局建设。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四条 武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局”)负责培育中心的规划布局与综合管理工作,主要职责如下:

(一)制定培育中心的建设标准和管理制度;

(二)编制年度工作计划和项目申报指南,组织开展项目的申报、评审、验收及资金拨付等工作;

(三)审核培育中心的建设、运行、变更及终止等重要事项;

(四)指导监督培育中心的建设和运行,组织开展中期检查、结题验收以及绩效评价等工作;

(五)开展高价值专利培育工作宣传,总结推广培育中心建设运行的典型经验等;

(六)推进培育中心建设和运行管理的其他事项。

第五条 各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或负责知识产权工作的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区局)主要职责如下:

(一)负责辖区内培育中心的组织申报、初审推荐、业务指导、日常管理等工作;

(二)协助开展培育中心的检查、验收、绩效评价等工作;

(三)协助开展培育中心建设和运行管理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 培育中心建设主体主要职责如下:

(一)设立相对独立的工作机构,在工作经费、办公场所、人员配备、软硬件设施等方面提供保障,确保培育中心日常运转有序进行;

(二)结合产业发展特点和技术创新规律,构建产学研服多方协同合作的工作机制,建立较为完善的高价值专利培育模式;

(三)严格落实建设任务书要求,开展高价值专利的培育工作。定期提交项目执行进展报告、阶段性成果汇报、经费使用明细以及绩效评价自查报告等。

(四)自觉接受市、区局的定期检查、监督与评估,确保项目执行的透明度与合规性。

第三章 建设管理

第七条培育中心实行项目化管理。市局根据省市科技创新和产业发展布局,按年度明确培育中心的重点建设领域和建设需求,发布申报通知。各区局按照申报通知要求,组织本辖区内符合条件的单位进行申报,逐级审核推荐。市局组织专家评审,择优立项,与建设主体签订任务书,明确建设内容、考核指标、建设期限、经费使用等相关内容,对立项项目给予一定资金支持。

第八条 建设主体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建设主体应为在汉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高等院校或科研机构等。符合申报条件的主体,可单独或者联合申报培育中心项目。鼓励申报单位与产业链上下游企业、相关高等院校或科研机构、知识产权服务机构等联合申报。联合申报的单位须有明确的牵头建设主体。

(二)研发能力突出,所属领域为重点建设领域,研发水平处于行业领先地位。同等条件下,建设主体为企业的,优先考虑行业龙头或领军企业,或拥有国家、省级技术创新中心、企业技术中心、工程研究中心、产业创新中心等创新平台,或承担国家或省部级重大科技项目的企业;建设主体为高等院校或科研机构的,优先考虑具备与重点建设领域密切相关的重点实验室、工程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等高水平研发平台,或承担国家或省部级的重大科技项目,或已建立产学研合作机制并取得较好成果的项目;

(三)建设主体为企业的,研发投入稳定,经营状况良好。有稳定的研发经费投入和知识产权工作经费来源;

(四)专利工作基础良好。知识产权管理制度较为完备,相关领域发明专利储备达到一定水平,建设主体为企业的,知识产权管理团队中至少应有1名具有知识产权师等中级及以上职称或专利代理师资格的人员。同等条件下,建设主体为企业的,优先考虑市级以上知识产权示范或优势企业;建设主体为高等院校或科研机构的,优先考虑国家知识产权示范或试点高校;

(五)产学研服协同基础良好,与产业链上下游企业、高校、科研单位及知识产权服务机构等建立良好合作机制;

(六)信用状况良好,不存在对非正常专利申请既不撤回,又不提交申诉材料和充分书面证据的情形。建设主体为企业的,近三年未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建设主体为高等院校或科研机构的,项目团队三年内未出现严重的学术不端或其他失信行为;

(七)其他应当具备的条件。

第九条 培育中心建设周期为3年。在建设期内,培育中心应形成一批技术创新度高、保护范围合理稳定、市场发展前景好、竞争力强的高价值专利和专利组合。

建设期的主要任务:

(一)建立高价值专利培育专项工作机制。以培育高价值专利为导向,建立与产业链上下游企业、高校、科研单位及知识产权服务机构等的协同创新机制。建立多方参与的议事机制,负责专利布局、研发方向确定、发明披露审查等重大事务的决策协商,实现高价值专利培育全流程管理;

(二)建立专利数据常态化运用机制。运用专利数据开展专利导航、分析预警等工作,分析产业竞争态势,为关键技术研发策略和路径提供参考,提升研发效能。围绕研发成果,开展专利挖掘,确定专利申请和布局策略。探索开展专利申请前评估,提升专利申请撰写质量;

(三)提升知识产权保护水平。建立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机制,开展侵权行为监测,提升维权水平,建立专利风险研判和防控机制,积极应对专利纠纷,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四)加强专利转化运用。积极开展专利转让、许可、质押融资、专利标准协同创新等,推动专利价值实现;

(五)其他应当完成的任务。

第十条培育中心建设实行年度工作报告制度,报告内容应包括:培育中心运行总体情况、任务执行进度、取得的成效、特色亮点工作、存在问题及下一步工作计划等。年度工作报告经区局审核后报送市局。

第十一条市局根据建设任务书组织中期检查和结题验收。通过结题验收的建设主体命名为“武汉市高价值专利培育中心”。结题验收未通过的,应在3个月内补充提供相关验收材料,再次参加项目验收,再次验收仍未通过的项目,收回结余项目经费。项目承担单位及项目负责人没有充分证据证明已尽到勤勉和忠实义务的,或未按要求退回结余经费的,五年内限制其申报市局相关项目,且不推荐其申报国家、省级知识产权各类项目。

第四章 运行管理

第十二条 通过结题验收的培育中心进入运行期。运行期的主要任务为:

(一)持续完善高价值专利培育工作机制。制定高价值专利培育工作方案,深化产、学、研、服、用融合创新机制,探索建立产业知识产权创新联合体,构建专利池;

(二)进一步提升专利信息分析运用水平。运用专利数据、产业数据等,开展专利导航和预警分析,提升专利布局的精准性,提高专利申请质量及布局水平;

(三)推动高价值专利的高效转化与运用。建立专利分级分类管理制度,积极开展转化实施、许可转让、作价入股,探索专利开源等开放式创新和知识产权运用新模式,丰富应用场景,加快培育一批专利密集型产品;

(四)持续完善知识产权管理机制。在重大技术攻关项目中探索建立全过程知识产权管理机制,项目立项时同步制定知识产权布局策略,优化知识产权管理制度和流程。增强应对知识产权法律纠纷能力,严格研发成果披露审查机制,提升知识产权保护水平;

(五)加大示范带动力度。落实公益性知识产权宣传推广责任,组织开展产业链上下游企业及相关科研机构、知识产权服务机构交流活动,带动相关产业和区域创新主体提升高价值专利培育水平;

(六)其他应当完成的任务。

第十三条运行期实行动态管理,市局按年度对培育中心运行组织绩效评价。绩效评价以本办法第十二条确定的任务及实际运行的客观数据为主要依据,重点评价培育中心运行管理、开展高价值专利培育、构筑产业核心竞争力、示范带动作用等方面的情况。

第十四条 年度绩效评价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四个档次。市局根据评价结果分别作下列处理:

(一)运行期满2年以上,年度评价结果在合格以上且优秀不少于1次的,支持其参与新一轮培育中心建设;

(二)评价结果合格以上的,保留培育中心称号;

(三)评价结果为不合格的,要求其限期整改,整改时限一般不超过半年;

(四)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评价或整改后仍不合格等情形的,取消其培育中心称号并予以公告。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年月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武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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