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江夏区推进商贸流通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措施实施细则的公示

钱洁 / 2024-12-02 10:5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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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江夏区推进商贸流通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措施》( 以 下简称《政策措施》)制定本实施细则。

江夏区推进商贸流通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措施实施细则免费咨询:15855157003(微信同号)

一、适用范围

本政策措施适用对象均在下文各条款支持对象中明确列出。

二、政策解读及申报要求

政策措施支持期间,企业需在江夏区内诚信稳定经营、依法 依规纳税。所有申报本政策的企业需提交除政策措施各条款单独 要求的申报材料外,均需提交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申报企业及 法人代表申报承诺书;政策内所有涉及“全区社零额增速”的条 款均指的是 “全区限上社零额增幅”。

第三条  支持国内外大型商贸企业、商贸服务连锁经营企业 在江夏区新设立区域性总部。对新落户的限额以上区域性总部零 售企业,年销售额规模首次达到 5 亿元,给予一次性奖励 50 万 元。

1.  支持对象: 限额以上区域性总部企业。

2.  申报材料:参照区域性总部企业认定标准提供证明材料, 社零额数据由统计部门提供。

3.  说明: 同一年度同一企业,该条款与本《政策措施》第

五条销售额( 营业额)奖励可同时享受。

第四条  支持壮大商贸市场主体,对纳入限额以上统计的商 贸主体及引培限额以上商贸企业的商业运营主体,按以下标准给 予奖励:

( 一)对 2023 年 1 月 1 日以来首次纳入限额以上统计的商 贸主体,在享受市级奖励的基础上,给予 3 万元一次性奖励。次 年销售额(营业额)增速超过当年全区社零额增速的,在享受市 级奖励的基础上,再给予 5 万元一次性奖励。第三年销售额(营 业额)增速超过当年全区社零额增速的,再给予 8 万元一次性奖 励。

1.  支持对象: 限额以上商贸主体。

2.  申报材料: 当年和次年奖励参照市商务局相关文件,第 三年销售额(营业额)数据由统计部门提供,企业免申即享。

( 二)对于个体工商户(或分公司)变更(转变)为独立法 人企业或独立法人企业迁入江夏区的, 当年纳入限额以上统计, 且当年销售额(营业额)增速超过当年全区社零额增速的,额外 给予一次性奖励 15 万元。

1.  支持对象: 限额以上商贸企业。

2.  申报材料:个体工商户(分公司)变更( 转变)为独立 法人企业、分公司变更为子公司或由武汉市外迁入江夏区的独立 法人企业需提供工商、税务变更等证明材料,当年销售额( 营业

额)数据由统计部门提供。

3.  说明:个体工商户(分公司)需稳定经营 2-3 年以上。纳 统企业当年应正常报送统计数据不少于 6 个月。

( 三)商业运营主体每引进一家商贸企业并纳入限额以上统 计,且当年或次年销售额(营业额)规模达到 1000 万元以上, 按照 3 万元/家的标准给予商业运营主体一次性奖励,每年最高 不超过 30 万元,与我区首店相关政策就高不重复。

1.  支持对象:商业运营主体。

2.  申报材料:商业运营主体需提供引进商贸企业营业执照、 企业名单、商务合同、发票、租金支付凭证等证明材料,销售额 ( 营业额)数据由统计部门提供。

( 四)鼓励工业企业工贸分离,成立对其产品进行专业化销 售的独立法人商贸公司,首次纳入限额以上统计且年销售额(营 业额)达到 5000 万元及以上的,在享受我区“小进限 ”奖励基 础上给予额外一次性奖励 10 万元。

1.  支持对象: 限额以上商贸企业。

2.  申报材料:企业提供作为工业企业全资或控股子公司的 证明材料,销售额( 营业额)数据由统计部门提供。

第五条  对 2023 年以来增速超过当年全区社零额增速的限 额以上批发、零售、住宿、餐饮企业给予以下奖励:

( 一)对批发企业年度销售额规模达到 10 亿元、30 亿元、

50 亿元、100 亿元及以上的企业,分别给予 10 万元、20 万元、

30 万元、50 万元的奖励。

( 二)对零售企业年度销售额规模达到 2000 万元、5000 万 元、1 亿元、5 亿元、10 亿元、20 亿元及以上的企业,分别给予

5 万元、10 万元、20 万元、30 万元、40 万元、80 万元的奖励。

( 三)对住宿餐饮企业年度营业额规模达到 1000 万元、2000 万元、5000 万元、1 亿元、5 亿元的企业,分别给予 3 万元、5 万元、10 万元、20 万元、30 万元奖励。

( 四)对销售额排名前五且增速超过当年全区社零额增速的 批发企业,额外给予一次性奖励 5 万元。对零售额排名前五且增 速超过当年全区社零额增速的零售企业,额外给予前五名一次性 奖励 5 万元。对营业额排名前五且增速超过当年全区社零额增速 的住宿餐饮企业,额外给予一次性奖励 3 万元。

1.  支持对象: 限额以上商贸企业。

2.  申报材料: 由统计部门提供依据,企业免申即享。

3.  说明:同一年度同一企业,该条款奖励与本《政策措施》 第八条第( 二)款就高不重复。

对 2023 年以来年度销售额规模达 10 亿元以上,正增长但未 达到全区社零额增速的零售企业,给予20 万元奖励。

1.  支持对象: 限额以上零售企业。

2.  申报材料: 由统计部门提供依据,企业免申即享。

第六条  推进商贸企业集聚发展,对实现集中收银、推动商

贸集聚区建设的商贸企业,按照以下标准给予支持:

( 一)鼓励传统市场、商业综合体、美食街区等成立“统一 收银、统一核算、统一报税”的独立法人企业并纳入限额以上统 计,纳统后当年或次年销售额达到 2 亿元,按照集中收银实际投 入的 50%给予一次性补贴,最高不超过 100 万元。

1.  支持对象: 限额以上商贸企业。

2.  申报材料:集中收银改造方案、施工合同、发票、支付 凭证等证明材料。

( 二)鼓励商业综合体、美食广场、商超等载体开辟夜间消 费购物场所,对获得湖北省夜间消费集聚示范区的,经省市认定 后在享受市级奖励的基础上,按照市级奖励标准给予 1:1 配套支 持。

1.  支持对象:商业综合体、美食广场、商超等。

2.  申报材料:依据省市商务部门有关文件给予支持,企业 免申即享。

3.  说明:湖北省夜间消费集聚示范区名称发生变化的,不 影响政策兑现,具体以省市文件为依据。

在江夏区新增纳税纳统的24 小时营业门店,按照 2 万元/店 的标准给予额外一次性运营补贴, 同一企业每年最高不超过 20 万元。

1.  支持对象: 限额以上零售、餐饮企业。

2.  申报材料:新增门店营业执照复印件、租(购)房合同、 开业证明(银行流水)、24 小时营业证明资料( 收入流水等)、 合并核算报表等证明材料。

( 三)支持商业运营主体通过新建、改造等方式,招引商贸  企业入驻,统一运营并获得 “ 示范步行街” “省级特色商业街” 等市级以上荣誉称号的,经省市认定后在享受市级奖励的基础上, 按照市级奖励标准给予 1:1 配套支持。

1.  支持对象:商业运营主体。

2.  申报材料:依据省市商务部门有关文件给予支持,企业 免申即享。

第七条  鼓励电商产业集聚发展,对经营数据和入驻企业均 达到一定标准的电商基地,以及获得市级及以上荣誉称号电商园 区的运营主体,按以下标准给予奖励:

( 一)对年网络零售额 1 亿元以上、2 亿元以上、5 亿元以 上,且园内(包括基地、楼宇) 电商企业20 家以上、年网络销 售额保持正增长的电商园区,分别给予园区运营主体 10 万元、 20 万元、40 万元的奖励。

1.  支持对象: 电商园区运营主体。

2.  申报材料:电商企业营业执照、纳税申报表、租房合同、 发票、 电商平台后台数据(需官方认证)等证明材料。

( 二)对经国家、省、市认定的电商示范基地、电商集聚区 (含专业楼宇)以及直播电商产业园区(基地),分别给予基地 或园区运营主体一次性奖励 50 万元、30 万元、20 万元。

1.  支持对象: 电商基地或园区运营主体。

2.  申报材料:依据国家、省、市商务部门有关文件给予支 持,企业免申即享。

第八条  支持电商企业发展,对电子商务和直播电商示范企 业创建、电商业务开展、电商网络推广费用,按以下标准给予奖 励和补贴:

( 一)对成功争创国家、省级、市级电子商务示范企业的, 分别给予 50 万元、20 万元、10 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成功争创 国家、省级、市级直播电商示范企业的,分别给予 50 万元、30  万元、20 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1.  支持对象:(直播)电商示范企业。

2.  申报材料:依据国家、省、市商务部门有关文件给予支 持,企业免申即享。

( 二)鼓励限上商贸企业积极开展电商业务,拓宽销售渠道。 对企业通过国内知名电商平台或自建平台开展电商零售业务,年 度营业收入达 1 亿元、5 亿元、10 亿元、50 亿元及以上的,且 增速超过当年全区社零额平均增速的,分别给予 20 万元、40 万 元、80 万元、100 万元奖励,此奖励与销售额规模奖励就高不重

复。

1.  支持对象: 限额以上商贸企业。

2.  申报材料:企业纳税申报表、 电商平台后台数据( 需官 方认证)等证明材料。

3.  说明:同一年度同一企业,该条款奖励与本《政策措施》 第五条就高不重复。

( 三)对利用国内知名开放式第三方电商平台实现实物商品 年网络销售额超过 2000 万元、年实际网络推广费用超过 50 万元 的限上电子商务企业,按照企业年实际支出网络推广费用发票额 的 20%给予补贴,单家企业最高不超过 20 万元。

1.支持对象: 限额以上商贸企业。

2. 申报材料:企业纳税申报表、网络推广服务合同、发票、 支付凭证、 电商平台后台数据( 需官方认证)等证明材料。

第九条  壮大直播电商产业业态,对头部直播电商企业落户 及帮扶本地商贸企业发展、开展直播业务的商贸企业,按以下标 准给予奖励:

( 一)加大对头部直播电商企业(包括 MCN 机构、主播工  作室、头部主播、直播平台、直播电商服务商、直播电商内容生  产商、明星直播经纪机构等)以及直播电商重大项目的招引力度。 对知名直播电商企业,总部入驻我区或在我区设立区域性总部的, 给予最高不超过 100 万元一次性奖励。

1.支持对象: 限额以上总部或区域性总部电商企业。

2. 申报材料:参照总部企业及区域性总部企业认定标准提供 证明材料。

3.说明:总部企业奖励 100 万元,区域性总部奖励 50 万元, 同一年度同一企业,该条款奖励与本《政策措施》第三条就高不 重复。

( 二)鼓励平台企业、特色直播电商基地、直播( 电商)服 务机构加大本地商家扶持力度。每带动 1 家本地商贸企业实现网 络零售额达到 500 万元及以上,给予一次性奖励 5 万元,单个企 业累计奖励最高不超过 100 万元。

1.支持对象:平台企业、特色直播电商基地、直播( 电商) 服务机构。

2. 申报材料:服务合同、发票、支付凭证,电商平台后台数 据( 需官方认证)等证明材料。

( 三)对限上企业开展直播电商业务,年度营业收入达 500  万元、1000 万元、2000 万元、5000 万元及以上,且直播收入占 年度营业收入 50%以上的,分别给予 10 万元、20 万元、50 万元、 80 万元奖励。 此奖励与销售额规模奖励、 电商企业营业收入奖 励就高不重复。

1.支持对象: 限额以上商贸企业。

2. 申报材料:企业纳税申报表、直播平台后台数据(需官方

认证)等证明材料。

( 四)对限上电商企业通过建设网络直播间销售产品的,直 播间设施设备购置费用按每个直播间不超过 0.5 万元标准给予一 次性补贴,同一企业补贴总额不超过 5 万元。

1.支持对象: 限额以上商贸企业。

2. 申报材料:网络直播间设施设备的采购合同、发票、支付 凭证,网络直播间现场照片及投入使用等证明材料。

第十条  支持企业品牌化、连锁化发展,对“老字号 ”获评 及商贸连锁企业业务发展按以下标准给予奖励:

( 一)对新获评“ 中华老字号”“湖北老字号”“武汉老字 号”荣誉称号的限额以上商贸企业,分别给予 50 万元、30 万元、

10 万元一次性奖励。对在一年中同时获得两个及以上称号的, 按所获最高级荣誉称号进行奖励。

1.  支持对象: 限额以上商贸企业。

2.  申报材料:依据国家、省、市商务部门有关文件给予支 持,企业免申即享。

( 二)对限额以上商贸连锁企业,给予新开直营店 1 万元/ 店补贴,新开加盟店 5000 元/店补贴。企业新增直营门店和加盟 门店需正常纳税并如实上报销售数据,同一企业最高补贴金额不 超过 50 万元。

1.  支持对象: 限额以上商贸企业。

2.  申报材料:新增门店营业执照复印件、租(购)房合同、 开业证明(银行流水)、合并核算报表等证明材料。

3.  说明:新增门店形式包括但不限于沿街门面、园区门面、 前置仓( 闪电仓)等类型的实体店铺。

第十一条  支持发展首店经济,对入驻的首店及引进首店的 商业运营载体按以下标准给予奖励:

( 一)对符合条件的国际、国内知名零售、餐饮品牌企业在 江夏区开设中国( 内地)首店、华中首店、武汉首店、江夏首店、 旗舰店(创新概念店)并纳入限额以上统计的,分别给予品牌企 业 80 万元、50 万元、20 万元、10 万元、10 万元一次性奖励。

1.  支持对象: 限额以上商贸企业。

2.  申报材料:首店、旗舰店(创新概念店)证明,合同、 发票、租金支付凭证等证明材料。

3.说明:各类首店应符合《武汉市支持首店首发经济的若干 措施(试行)》中附件 1 所列标准。

( 二)对成功引进零售、餐饮品牌首店、旗舰店(创新概念 店)的江夏商业运营载体,与入驻门店签订 2 年以上入驻协议的, 每引进一家中国( 内地)首店、华中首店、武汉首店、江夏首店、 旗舰店(创新概念店)分别给予 10 万元、8 万元、5 万元、3 万 元、3 万元一次性奖励,单个商业载体奖励最高不超过 100 万元。

1.  支持对象:商业运营体

2.  申报材料:首店、旗舰店(创新概念店)证明,合同、 发票、租金支付凭证等证明材料。

3.说明:各类首店应符合《武汉市支持首店首发经济的若干 措施(试行)》中附件 1 所列标准。

第十二条 大力提振消费市场,对企业开展促销活动及参展 参会按以下标准给予补贴:

(一)对经区商务部门备案审核通过的商业促销活动,且单 次促销投入经费达 20 万元及以上的,按其实际投入活动经费的 30%给予支持,单个运营主体、商贸企业年度支持资金总额不超 过 30 万元。本项资金支持与省、市相关促销补贴不可同时享受。

1.  支持对象:商业运营主体、限额以上商贸企业。

2.  申报材料:江夏区促销活动备案表,促销活动方案和总  结(开展情况、活动成效、媒体宣传等),促销活动支出费用相 关凭证(如合同、银行单据、发票等),审计报告等证明材料。

3.  说明:促销活动需契合省市区活动主题, 由区商务局指   导、主办或承办,支出费用主要包括现场搭建、设备租赁、氛围  营造等开展线下活动必要的费用,不包括折扣、满减、投流等金  额的支出。对当年发生安全生产事故被区级以上部门通报的企业, 实行一票否决制,不予支持。

( 二)对参加省市区政府或省市区商务部门统一组织或认可 的境内外各类商品展览会、博览会、交易会(如进博会、广交会、

华交会、 中博会等展会)的限上商贸企业,经区商务部门备案, 按照国内外标准展位费的 50%给予补贴,每家企业年度累计补贴 最高不超过 5 万元。

1.  支持对象: 限额以上商贸企业。

2.  申报材料:江夏区企业参展备案表,参展照片、参展支 出费用相关凭证(如合同、银行单据、发票等)等证明材料。

3.  说明:活动的指导、主办或承办方需为各级政府或各级 商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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