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健全中小企业公共服务体系的指导意见》(工信部企业〔2023〕213号)文件精神,在重点乡镇、园区认定一批设施完善、服务规范、示范带动作用强的中小企业服务工作站,形成规范化管理,市经信局制定了《荆门市中小企业服务工作站和企业服务专员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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荆门市中小企业服务工作站和企业服务专员工作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进一步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健全中小企业公共服务体系的指导意见》(工信部企业〔2023〕213号)文件精神,更好汇聚政府公共服务、社会公益服务和市场专业服务资源,完善全市中小企业公共服务体系,认定一批设施完善、示范带动作用强的中小企业服务工作站,组建一支志愿从事企业服务的服务专员队伍,促进中小企业服务资源向基层下沉,并规范运行、做好服务,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荆门市中小企业服务工作站是经荆门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备案和接受指导,在全市各级政府企业服务部门以及创新创业载体、集聚区(园区)和各类专业机构中设立的具有服务团队、服务场地和服务能力的机构,负责一定区域内的中小企业服务协调工作。
第三条 企业服务专员是指经个人自主申报,并按层级在上级指导站点备案后,志愿从事企业服务的人员。市总站通过建立企业服务专员制度,规范企业服务专员的工作行为与纪律。
第二章 组织结构
第四条 设荆门市中小企业服务工作总站(简称“市总站”)、各县(市、区)中小企业服务工作分站(简称“县(市、区)分站”)和中小企业服务工作站(简称“服务站”)三类站点,负责不同层级和区域的企业服务工作。各级服务站需明确服务站站长和联系人,站长负责统筹推进服务站建设、运营和管理等,联系人负责服务站的信息传递和联络协调等日常工作。
第五条 市总站设在荆门市中小企业服务中心,由荆门市经济和信息化局认定,负责统筹县(市、区)分站指导建设园办(园区)及专业服务机构的基层服务站、相关规划制定、服务指导、业务培训等相关工作。
第六条 县(市、区)分站设在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包括漳河新区、屈家岭管委会)明确承担本区域内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建设的相关责任单位或职能机构,负责辖区内服务站的审核推荐、资源调配、服务协调、专员管理督促等相关工作。
在全市设有分支机构且从事中小企业服务的集团企业,经自主申报,经市总站认定后设立中小企业服务工作分站,并报市总站备案,在接受市总站指导的同时,自行负责本系统内部设立的服务站和服务专员的资源调配、专员培训和管理督促等工作。
第七条 服务站是设立在乡镇(园区)、使用专业服务机构等各类创新创业服务载体的基层站点,以市场运作方式,为企业提供社会化服务,重点发挥靠近企业、直接联系企业等优势,为企业开展政策解读、信息传递、助企帮办等日常工作。
第八条 鼓励各县(市、区)分站按照“能放则放”的原则将中小企业服务体系相关工作职能下放各级服务站,为服务站赋能。
第三章 工作职能
第九条 服务站定位为企业的“诉求响应站”、“能力提升站”、“政企沟通站”。
(一)诉求响应站。整合市、县(区)两级的公共服务资源和社会化服务力量,通过常态化联系企业,定期汇总分析诉求信息,摸底企业困难,协调解决企业困难诉求和发展需求,助推企业发展。
(二)能力提升站。围绕企业发展不同阶段的需求,汇聚各类资源,通过培训、咨询、指导、资源对接等服务方式,帮助企业明确发展方向,增强企业发展内生动能,提升企业适应市场和应对风险的能力。
(三)政企沟通站。搭建政企沟通的畅通渠道,汇集各级涉企重要部署和惠企政策信息,主动及时传递给企业知晓,通过常态化联系机制,跟进企业政策享受情况,确保政策落地见效。及时收集企业发展信息和数据,为政府部门更好出台政策措施提供参考。
第十条 企业服务专员主要做好“三员”服务,即“政策宣讲员”、“信息收集员”、“诉求协调员”。
(一)政策宣讲员。收集了解各级政府部门出台的惠企政策信息,梳理及更新政策信息库。第一时间精准向企业宣贯政策信息,助力中小企业及时知晓政策、理解政策、用足用好政策,将政策红利切实转化为企业发展动力,打通政策落地“最后一公里”。
(二)信息收集员。与服务范围内的企业保持常态化联系,了解企业基本信息和生产经营状况。配合市总站及工作分站安排的企业调研工作,定期走访企业,配合完成营商环境评估等相关的企业数据统计和调研工作。
(三)诉求协调员。摸排企业发展中存在的困难问题和各类服务需求,建立企业信息和问题诉求台账。对企业诉求进行跟进、处理、协调、反馈,与市总站及工作分站保持信息和资源互通,及时按照要求上报企业信息和服务情况。
第十一条 各分站、服务站应积极向市总站推荐优秀服务工作者和服务机构,通过典型示范引领,不断提升全方位服务中小企业能力,在全社会营造关心、支持、服务中小企业的良好氛围。
第四章 申报备案
第十二条 服务站设立的基本条件:
(一)设立单位无违法犯罪或不良诚信记录;
(二)有必要的服务场所,有稳定从事企业服务的专职人员;
(三)具有开展中小企业服务的能力和经验。
具备条件的服务站可设置接待区、会议区、宣传展示区等,用以接待来访企业,提供服务。
第十三条 服务站设立流程:
(一)主动申报。填写《荆门市中小企业服务工作站申请表》并加盖申报单位公章,附申报主体基本情况,组织机构代码证,服务站的条件保障(包括场地、运营团队、服务能力及相关配套设施等),相关项目经验、证书等证明材料,提交给所在县(市、区)分站。
(二)分级审核。县(市、区)分站对服务站申请需进行初审推荐,市总站对推荐的服务站择优认定并授牌。县(市、区)分站未设立的区域,申报服务站的企事业单位可向区域主管部门申报,再由区域主管部门报市总站进行审核认定。
对于前期已经市级以上行政管理部门认定的企业服务机构、载体,经主动申请,可直接予以认定和授牌。各园办(园区)等工业聚集区原则上应当设立服务站。鼓励具备市级以上相关认定资质的中小企业园区、特色产业集群、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小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数字经济产业园(楼宇、街区)、创业之家、现代产业园、科创小微企业园和严选服务机构等设立服务站。
第十四条 企业服务专员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贯彻执行党的理论路线方针政策,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规章制度,无不良诚信记录,没有违纪违法记录;
(二)自愿参加企业服务工作,有较强的责任感;
(三)具有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具有从事企业服务工作的基础素质和能力;
(四)身体健康,具备从事企业服务的身体素质。
第十五条 企业服务专员备案流程:
(一)自主申报
由申报服务站的单位予以明确服务站站长、联络员及其他承担企业服务专员职责的人员并填报《荆门市企业服务专员备案申请表》及基本条件证明材料相关附件。
(二)集中备案
1、市总站对企业服务专员申请资料进行核实,无违规情况的,应及时备案并公布。
2、对于经市级以上行政部门明确,从事企业服务的公职人员、创业天使导师、中小企业服务特聘专家、科技副总、科技特派员等可优先吸纳、备案。
第五章 日常管理
第十六条 服务站的名称、标识等由市总站统一设定、制发。市总站和县(市、区)分站指导所辖各服务站根据统一设计,完成服务站软硬件设施配置和布置。
第十七条 市总站负责对企业服务专员定期开展业务培训,提升服务能力和专业水平,通达知晓惠企政策内容和精神。
第十八条 服务企业实行网格化管理,对于专精特新、“小进规”培育库等重点企业明确对口联系服务站点,做到全面覆盖。
第十九条 信息变更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自变更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方式提交申请,经县(市、区)分站审定后,报市总站备案:
1、服务站运营单位主体或名称变更;
2、服务站地址变更;
3、服务站负责人、站长、联系人或专员发生变动;
4、其他应该报备的情形。
第二十条 退出规定
(一)自行退出。服务站或企业服务专员因自身原因无法继续开展服务工作的,可以书面方式向县(市、区)分站、市总站提出申请,市总站批准后注销。
(二)责令退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市总站核实后注销资格并收回相关标识和牌匾:
1、连续两年考核不合格的;
2、遭到企业投诉,并经核实存在明显过错的;
3、自身行为严重损害了服务体系利益和声誉的;
4、利用工作站及工作专员名头推销公司产品的;
5、不符合服务体系管理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章 考核奖励
第二十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办法》的有关要求,加大对全市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建设的力度,激励广大中小企业服务工作站和企业服务专员更好地开展企业服务工作。坚持注重实效、突出贡献、择优奖励,以及精神奖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十二条 各级服务体系建设工作推进相关资金来源由各级经信部门统筹解决,支持各级服务站和企业服务专员开展企业服务工作相关资金由市场运作、社会化服务方式统筹解决。
第二十三条 市总站负责对县(市、区)分站和服务站进行年度考核评价。
第二十四条 服务分站及服务站奖励方法按照择优奖励原则,经市总站考察认定后,各级经信部门按照财政预算实际情况,根据表现给予一定的资金奖补。对表现突出的服务专员鼓励其所在服务站或单位按照贡献度给予一定的资金奖励。
第二十五条 获奖服务站或企业服务专员如有弄虚作假等违规行为,撤销荣誉称号、追回奖金,并视其情节轻重撤销服务站授牌或取消企业服务专员备案。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细则由荆门市经济和信息化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试行,试行期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