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夏区2024年中央渔业发展补助项目实施方案

钱洁 / 2024-11-11 14:5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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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生态文明思想,进一步推动全区渔业高质量发展、绿色发展,根据《省财政厅关于拨付2024年中央渔业发展补助资金的通知》(鄂财农发〔2024〕63号)、《省农业农村厅办公室关于规范使用2024年湖北省渔业发展补助资金的通知》(鄂农办函〔2024〕79号)等相关文件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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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项目名称

2024年中央渔业发展补助项目主要包括养殖池塘改造及尾水治理、水产绿色健康养殖“五大行动”两个内容。

二、资金额度及分配

根据《省财政厅关于拨付2024年中央渔业发展补助资金的通知》(鄂财农发〔2024〕63号),安排我区2024年中央渔业发展补助项目专项资金共1389万元,其中养殖池塘改造及尾水治理1329万元、水产绿色健康养殖“五大行动”60万元。

三、目标任务

(一)养殖池塘改造及尾水治理:全区集中连片池塘改造及尾水治理面积8860亩。

(二)水产绿色健康养殖“五大行动”:全区打造1个水产绿色健康养殖“五大行动”示范点。

四、申报条件

(一)项目实施主体必须为农业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具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

(二)项目地点符合《江夏区养殖水域滩涂规划暨水产养殖“三区”划定方案(2018-2030年)》要求。

(三)项目用地必须坚持科学合理利用土地资源,有明晰、稳定的土地权属,无违法违规用地情况。

(四)信用良好,没有被列入失信名单。对已列入失信名单的,实行一票否决。

(五)财务管理规范,有相应的财力支撑项目建设实施并完成验收。

(六)质量安全有保障。严格执行“三项记录”制度,生产经营台账健全,当年内不能出现质量安全事故。

五、财政补贴

(一)养殖池塘改造及尾水治理

1.支持方向。项目实施主体养殖池塘连片基地面积200亩及以上连片池塘及单个精养池塘改造治理(以水域滩涂证或签订承包合同为准)。

2.支持内容。重点用于建设生态沟渠、人工复合湿地、曝气池、微生物净化池、过滤坝、水质净化设施和水质监测设备等。建成后养殖尾水实现达标排放或循环利用。优先支持梁子湖、斧头湖等重点湖泊及保护区周边精养池塘的连片治理。鼓励以同一排水沟渠为基准,采取区域化、连片化思路,整村、整街、整区推进养殖池塘标准化改造和尾水治理。

3.补助标准。按1500元每亩标准进行补助,财政补助资金不超过项目总造价的50%。

(二)水产绿色健康养殖“五大行动”

1.支持内容。水产绿色健康养殖骨干基地开展生态健康养殖模式推广、养殖尾水治理模式推广、水产养殖用药减量行动、配合饲料替代幼杂鱼行动和水产种业质量提升行动等“五大行动”。

2.补助标准。对我区成功创建2024年水产绿色健康养殖技术推广“五大行动”骨干基地予以奖补,每个骨干基地奖补资金60万元。

六、管理方式

(一)严格划分责任。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区农业农村局编制项目实施方案并报区财政局审核备案,开展日常监管,实施全过程绩效管理。区财政部门负责渔业发展补助资金的筹集、拨付、监督检查,督促指导区级农业农村部门实施全过程绩效管理。项目所在街道要认真落实属地责任,督导企业项目实施。

(二)加快项目建设。要积极利用现有政策渠道,强化政策衔接配合,推动乡村振兴、水利、交通等相关项目在实施过程中整合。抢抓当前秋冬休闲时节,采取挂图作战的方式,落实责任单位和责任人,明确完成时限和要求,确保对照项目绩效目标尽快落地生效。

(三)明确资金用途。要加强项目资金监管,专款专用,确保项目顺利实施。渔业发展项目资金不得用于兴建楼堂馆所、弥补预算支出缺口等与渔业发展无关的支出。属于项目招投标和政府采购管理范围的,按照招投标和政府采购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四)具体时间安排

1.2024年11月底前,局种养业科(水产)制定并发布区级项目奖补实施方案,公示期满后7个工作日内,区内符合条件的且有项目建设意愿的单位,按照文件要求,填报《2024年中央渔业发展补助项目申报表》一式三份至区农业农村局水产办,并提交相关资料(原件)组织辖区内项目业主按要求提供相关材料进行申报,区农业农村局成立由分管领导牵头,相关职能科室组成的专班,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按照择优原则拟定项目实施单位,报局党组研究后确定,并以正式文件形式予以批复。

2.2025年6月15日前,局种养业科(水产)要督促项目建设单位按时完成项目建设内容,加强对项目实施的相关程序和资料审核把关,对项目实施的真实性负责。要组织相关专家或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通过查阅项目业主提供的验收材料和现场勘验的形式进行验收,出具验收意见。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市农业农村局将组织专班适时开展检查指导。

3.2025年6月20日前,局种养业科(水产)根据验收结果,将确认拟享受补助的项目业主名单在区政府官网上公示7天。

(五)及时公示公开。及时对中央渔业发展补助资金使用情况和项目建设情况进行公示,公示内容包括资金投入情况、项目建设情况、相关管理制度、项目实施单位、项目主管单位、监督举报电话等信息,公示期限应覆盖项目建设事前、事中、事后全过程。

公示无异议后,2025年6月30日前,局种养业科(水产)将中央渔业发展补助奖补资金按程序拨付给项目业主,并将项目有关资料报上级渔业主管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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