荆州市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后补助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

孙玉慧 / 2024-07-17 17:0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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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贯彻落实《荆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科技创新增强高质量发展新动能的意见》(荆政发〔2021〕1号),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参考《湖北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行动方案(2024-2026年)》(鄂政办发〔2024〕25号),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市辖区(荆州区、沙市区、荆州经开区、荆州高新区、纪南文旅区)内注册登记的企业。

第三条  科技成果转化是指为提高生产力水平而对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产生的具有实用价值的科技成果所进行的后续试验、开发、应用、推广直至形成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新业态、新产业等活动。

科技成果转化后补助是指为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和技术交易,由市财政安排专项资金,按照一定标准给予相关完成单位的补助。

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后补助的推荐、审核和兑现,遵循公开、公平和公正原则。

第四条  荆州市科学技术局负责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后补助的组织申报、评审等工作。

第二章

认定条件

第五条  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企业通过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许可方式购买高校、科研院所、新型研发机构、医疗卫生机构等科技成果;

2.项目的总体技术与其它同类产品(服务)相比具有良好的创新性和先进性,并具有潜在的经济效益和较好的市场前景;

3.应为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知识产权清晰且无权属纠纷的项目,不属于低水平重复、单纯扩大规模或基本建设的项目,一般性的工艺改进或产品改型所形成的产品(服务)。

第三章

申报、审核程序

第六条  申报和初审。市辖区科技主管部门根据荆州市科学技术局每年发布后补助事项通知,组织辖区企业申报,并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经集体研究后按时按要求向荆州市科学技术局推荐。

第七条  申报所需材料

1.购买科技成果转化的技术合同(单个技术合同付款金额必须达到10万元以上);对于技术转让合同,还应提供卖方知识产权权属证明;

2.技术交易付款凭证及有效发票;

3.材料真实性的承诺书。

以上材料需装订成册,均需加盖申请单位公章。如果原始合同(协议)有补充协议(附件)的,还需提供补充协议(附件)材料复印件。

第八条  荆州市科学技术局负责申报材料的复审、组织专家评审;对专家评审过程中存疑的申报材料(单位),必要时组织相关人员到现场进行实地核查(验);形成意见建议后提请荆州市科学技术局党组研究。

第九条  对中共荆州市科学技术局党组会议审定通过的结果,在荆州市科学技术局门户网站上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或虽有异议但经调查核实不受影响的,荆州市科学技术局按相关程序办理资金兑现手续。

第四章

补助标准

第十条  对经认定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对成果买方按照实际支付技术交易费用的10%给予后补助,单个项目或企业最高补助金额不超过20万元。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一条  对以欺骗、弄虚作假方式获得后补助的企业,一经查出,取消获得后补助资格并追回补助资金,纳入科研诚信黑名单,进行不良记录,三年内对该单位不予市级科技计划项目和成果转化项目后补助支持。

第十二条  推荐单位应认真履行推荐职责,对不严格开展形式审查、使工作出现失误,或与相关人员串通、弄虚作假,骗取财政资金,以及利用职务之便以权谋私的工作人员,应追究责任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试行,由荆州市科学技术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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