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西湖区发布促进工业园区转型升级改造的若干政策(试行)

孙玉慧 / 2024-06-25 17:1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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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推动城市和产业集中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的通知》(鄂办发〔2024〕2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武汉市低效用地再开发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武政办〔2023〕121号)《武汉市工业提升三年行动方案(2022-2024)》等文件精神,建立健全低效工业园区盘活引导机制,促进工业园区改造升级高质高效发展,特制定本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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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总体要求和基本原则

以“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新发展理念为指引,统筹落实产业高质量发展的总体要求,以“亩均论英雄”为导向,因势利导,多措并举,推动企业转型升级和土地高效利用,实现低效工业园区向集约、高效、可持续发展方向转变。

坚持发挥市场主导作用。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充分调动企业参与园区改造升级积极性,大力推动低效工业园区向高端产业转型升级,激发存量园区内生发展动力。

坚持发挥政府引导作用。充分发挥政府在规划引领、政策引导、组织协调等方面的作用,鼓励土地使用权人、国有企业通过市场化手段参与低效工业园区转型升级。

坚持健全精准政策体系。着眼于产业结构调整和经济高质量发展的长远目标,立足阶段现状,兼顾区位、行业和企业现实基础,精准施策,因地制宜推动工业园区优化提升。

二、适用对象

本政策适用于经区工业园区优化提升工作领导小组审议通过,列入优化提升计划的项目。

三、促进措施

(一)鼓励提升产出水平。

在园区自主改造和自行招引工业或生产性服务业项目竣工投产后的下一个会计年度开始三年内,按照投产项目实际占地面积,对园区权属人进行奖励。

投产项目亩均税收达到 20(含)-30万元的,对园区权属人按照每年每亩2万元进行奖励;投产项目亩均税收达到 30(含)-40万元的,对园区权属人按照每年每亩3万元进行奖励;投产项目亩均税收达到 40(含)-50万元的,对园区权属人按照每年每亩4万元进行奖励;投产项目亩均税收达到 50(含)-100万元的,对园区权属人按每年每亩5万元予以奖励;投产项目亩均税收达到100万元及以上的,对园区权属人按每年每亩10万元予以奖励。单个园区每年最高奖励500万元。

(二)鼓励引进培育优质企业。

工业园区权属人新引入园区或新培育的上市企业、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和市级认定总部企业,给予工业园区权属人每项50万元奖励。新引进和新培育非区内现有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的,给予工业园区权属人每家10万元奖励。鼓励工业园区权属人与导入项目深入对接,丰富合作形式和范围,形成更加灵活可持续的改造收益分配机制。

(三)鼓励开展厂房增容和改造。

支持改造项目通过拆矮建高、拆旧建新、工业上楼、充分利用和配置地下空间等手段建设高品质厂房,提高土地容积率,新增计容建筑面积不增收土地价款。在原工程规划许可建设规模的基础上,对容积率提升至1.5及以上的改造项目,在引进符合我区主导产业发展方向的项目后,按照新增竣工验收建筑面积给予改造主体一次性补贴。容积率提升至1.5(含)—2.0的,补贴标准为150元/平方米,容积率提升至2.0(含)以上的,补贴标准为200元/平方米,每个项目补贴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鼓励通过自主、联营、租赁等方式对工业园区厂房开展结构加固、环境改造及内外部装修等投资改造,实现功能优化、提质增效,提升工业厂房高端产业承载力。对于改造建筑面积超过3000平方米,引进高质量项目的工业园区,按照实际改造投资额8%进行奖励,单个项目最高奖励500万元。

(四)鼓励集中连片兼并收购。

鼓励“链主企业”、行业龙头企业等通过兼并收购相邻地块盘活低效土地、厂房,引进符合产业发展方向的项目,涉及土地交易的,按5万元/亩对受让方予以奖励,每个项目奖励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五)适当放宽综合配套设施指标。

允许园区权属人在总建筑面积15%的行政办公和生活服务配套设施范围之外,配套工业生产必须的研发、设计、检测、中试设施。配套的工业辅助设施建筑面积控制在总建筑面积的15%以内,并符合相关工业建筑设计规范要求。

四、申报程序

(一)提交申请。意向改造的工业园区权属人制定改造方案,向所在街道提交申请,街道对园区权属人招商引资协议履行情况和园区改造方案进行审核。

(二)审核评估。由街道将审核通过的改造项目报送区工业园区优化提升工作领导小组审议,审议通过的,列入改造项目清单,纳入政策支持范围。

(三)奖励兑现。区工业园区优化提升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每半年组织政策申报,申报项目经公示无异议并由区工业园区优化提升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同意后兑现奖励资金。

本政策自印发之日起试行,试行有效期2年,由区经济信息化和科技创新局负责解释,本政策与我区出台的其他相关政策或招商引资协议不一致的,按照“就高不重复”的原则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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