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大中心!2024年湖北省各市企业技术中心奖励补贴政策文件及认定管理办法

章孝德 / 2024-04-29 10:3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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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湖北省各市州区县企业技术中心认定奖励补贴政策及申报条件、认定管理办法等内容汇编整理,如果湖北省武汉市、黄石市、十堰市、宜昌市、襄阳市、鄂州市、荆门市、孝感市、荆州市、黄冈市、咸宁市1、随州市、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仙桃市、天门市、潜江市朋友们想要申请省企业技术中心项目的话,欢迎随时联系卧涛科技免费咨询,卧涛科技,专注项目申报、知识产权代理1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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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湖北省各市州区县企业技术中心认定奖励补贴政策

(一)武汉市企业技术中心认定奖励补贴政策

1、蔡甸区

对新申报获批的国家级、省级、市级研发平台(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重点实验室、临床医学研究中心等),分别给予500万元、100万元、30万元补贴,不同级别研发平台可同时享受,但同一级别不同类型只享受一次。

(政策来源:蔡甸区加快推动科技创新引领高质量发展实施办法)

2、武汉临空港经济技术开发区(东西湖区政府)

对企事业单位新获批的重点实验室、技术创新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等科技创新平台,在市级奖励的基础上,按照国家级、省级、市级分别给予500万元、200万元、50万元奖励。

(政策来源:武汉临空港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东西湖区政府)关于印发促进创新提能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3、武昌区

对民营企业牵头组建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技术创新中心、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国家企业技术中心的,一次性补助建设经费125万元

(政策来源:武昌区支持科技创新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

4、青山区

牵头组建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技术创新中心、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国家工程实验室、国家工程研究中心、国家企业技术中心的,一次性补助建设经费125万元。

(政策来源:青山区促进科技创新发展的若干措施)

5、洪山区

对设立在我区的经国家发展改革委认定为国家企业技术中心的企业研发机构,给予200万元人民币一次性落户奖励;对设立在我区的经湖北省发展改革委认定为湖北省企业技术中心的企业研发机构,给予100万元人民币一次性落户奖励。

(政策来源:洪山区招商引资奖励办法)

6、江夏区

对依托区内企业、高校院所为主体,新获批国家级、省级、市级等科技创新平台,区级一次性分别给予300万元、200万元、50万元的奖励。对经各级绩效考评结果优秀的国家级、省级、市级创新平台,区级一次性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10万元的奖励。

(政策来源:江夏区人民政府关于促进科技创新和工业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

7、武汉经开区

对新获批的国家实验室、国家工程研究中心、国家企业技术中心、国家地方联合创新平台等10类平台,一次性给予500万元奖励;对新获批的国家企业技术中心分中心、湖北实验室、湖北省技术创新中心、湖北省企业技术中心、湖北省工程研究中心等8类平台,一次性给予200万元奖励;对新获批的湖北省企校联合创新中心,一次性给予50万元奖励;对新获批的武汉市级研发平台,按照市拨经费的200%给予配套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对通过国家部委、省级、市级部门考核获得优秀档次的科技创新平台(国家企业技术中心分中心、湖北省企校联合创新中心分别按省级、市级考核奖励计算),一次性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20万元奖励。

(政策来源:武汉经开区促进创新创业创造发展助力打造国家科技创新中心33条措施)

 

(二)黄石市企业技术中心认定奖励补贴政策

对新备案(认定)的国家级、省级技术创新中心、重点实验室、产业创新联合体、专业型研究所、产业创新中心、企业技术中心、工程研究中心等研发机构分别给予300万元、5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新备案的市级重点实验室、企校联合创新中心(企业技术创新中心、企业技术中心)、非市主导产业技术研究院等研发机构,给予10万元补助支持。

(政策来源:黄石市关于打造创新活力之城的若干意见)

1、铁山区

对首次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工程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的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10万元。

(政策来源:开发区管委会铁山区政府印发《关于促进人才集聚加快产业转型升级支持企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2、下陆区

对新备案(认定)的技术创新中心、重点实验室、产业创新联合体、专业型研究所、产业创新中心、企业技术中心、工程研究中心等研发机构分别按国家级、省级给予30万元、1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新备案的市级重点实验室、企校联合创新中心(企业技术创新中心、企业技术中心)、非市主导产业技术研究院等研发机构,给予5万元补助支持。

(政策来源:下陆区人民政府关于打造创新活力城区的实施意见)

3、西塞山区

对新备案(认定)的国家级技术创新中心、重点实验室、产业创新联合体、专业型研究所、产业创新中心、企业技术中心等研发机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0万元。以上平台按认定时序予以首次奖励,同级平台不重复奖励。对新备案(认定)的省级技术创新中心、重点实验室、产业创新联合体、专业型研究所、产业创新中心、企业技术中心等研发机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30万元。

(政策来源:西塞山区关于支持企业科技创新发展的奖励办法)

4、大冶市

对新备案(认定)的国家级技术创新中心、重点实验室、产业创新中心、企业技术中心、工程研究中心等研发机构,给予300万元一次性资助;对新备案(认定)的省级技术创新中心、重点实验室、产业创新联合体、专业型研究所、产业创新中心、企业技术中心、工程研究中心等研发机构,给予50 万元一次性资助。

(政策来源:大冶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强化科技创新支撑引领大冶高质量发展的实施办法(2021年修订版)的通知)

 

(三)十堰市企业技术中心认定奖励补贴政策

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省级工程研究中心,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200万元、100万元、100万元

(政策来源:十堰市关于促进专精特新中小企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

1、丹江口市

对新认定为国家级、省级企业技术中心、工程研究(技术)中心、重点实验室的企业和科研院所,分别给予国家级10万元、省级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政策来源:丹江口市支持实体经济发展若干奖励办法(试行))

2、十堰经济技术开发区

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企业工程技术中心、工业设计中心、企业技术中心的,当年分别一次性给予10万元、5万元补助。

(政策来源:十堰经济技术开发区支持工业企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意见)

3、郧阳区

对当年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市级企校联合创新中心、科技企业孵化器、企业技术中心、众创空间、星创天地、人才创新平台的,一次性分别奖励30万元、20万元、10万元

(政策来源:郧阳区支持技术改造、科技创新及信息化建设奖补办法)

4、房县

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省级工程研究中心,在市财政分别一次性奖励200万元、100万元、100万元的基础上,县财政一次性分别给予40万元、20万元、20万元的奖补。

(政策来源:房县关于支持创新创业推动房县高质量跨越式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

5、张湾区

对新认定为国家级、省级企业技术中心、工程研究中心、工业设计中心、星创天地、科技成果转化中试基地的企业分别一次性奖励20万元、10万元。

(政策来源:张湾区关于建设绿色低碳发展示范区推动高质量发展的十条政策)

6、竹山县

对新认定的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省级工程研究中心、省级重点实验室,奖励10万元,对复审通过的,一次性奖励5万元。

(政策来源:竹山县关于调整支持中小企业和个体工商户 纾困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

 

(四)宜昌市企业技术中心认定奖励补贴政策

积极支持企业建立研发机构,对新批准组建或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市级技术创新中心、工程技术创新(研究)中心、重点(工程)实验室、企业技术中心等创新平台,市财政分别给予250万元、20万元、10万元奖励。

(政策来源:宜昌市关于加强科技创新引领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

1、枝江市

枝江本级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宜昌市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工业研究院)、重点(工程)实验室、企业技术中心、企校联合创新中心等研发平台,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10万元一次性奖励。

(政策来源:枝江市促进中小企业专精特新高质量发展行动计划)

2、兴山县

对新认定的国家企业技术中心、国家地方联合工程实验室(研究中心)给予300万元奖励;对新认定的省产业技术研究院、省产业创新联合体、省专业型研究所(公司)、省重点实验室、省技术创新中心、省企业技术中心、省工程实验室(研究中心)给予20万元奖励;对新认定的市企校联合创新中心、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给予10万元奖励;定期开展企校联合创新中心绩效评价,对获得优秀等次的给予5万元奖励。

(政策来源:兴山县关于进一步加强科技激励的若干措施)

3、秭归县

对新认定的国家企业技术中心、国家地方联合工程实验室(研究中心)给予300万元奖励;对新认定的省产业技术研究院、省产业创新联合体、省专业型研究所(公司)、省重点实验室、省技术创新中心、省企业技术中心、省工程实验室(研究中心)给予20万元奖励

(政策来源:秭归县关于印发进一步支持科技创新、推动工业服务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

4、伍家岗区

对企业独立或牵头组建新获批认定的国家技术创新中心、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产业创新中心、国家制造业创新中心、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国家产业创新中心、国家地方联合工程实验室(技术研究中心)、国家企业技术中心给予企业奖励资金100万元;对企业独立或牵头组建的湖北实验室奖励50万元;对被新认定为省产业技术研究院、省产业创新联合体、省专业型研究所(公司)、省重点实验室、省技术创新中心、省工程实验室(技术研究中心)、省企业技术中心的企业奖励30万元

(政策来源:伍家岗区促进城市和产业集中高质量发展奖励暂行办法)

5、长阳土家族自治县

对新认定的国家企业技术中心、国家地方联合工程实验室(研究中心)等国家级创新平台给予100万元奖励,对新认定的省产业技术研究院、省产业创新联合体、省专业型研究所(公司)、省重点实验室、省技术创新中心、省企业技术中心、省工程实验室(研究中心)、省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等省级创新平台给予20万元奖励,对新认定的市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给予10万元奖励,对新认定的省级、市级企校联合创新中心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奖励。

(政策来源:长阳土家族自治县鼓励科技创新引领高质量发展实施办法)

6、猇亭区

对新认定的国家企业技术中心、国家地方联合实验室(研究中心)给予其创新团队200万元奖励。对新认定的省产业技术研究院、省产业创新联合体、省专业型研究所(公司)、省重点实验室、省技术创新中心、省企业技术中心、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省工程实验室(研究中心)给予其创新团队30万元奖励。

(政策来源:宜昌市猇亭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建设区域性科技创新中心的实施意见)

 

(五)襄阳市企业技术中心认定奖励补贴政策

对当年新认定的国家重点实验室,一次性奖励1000万元;对当年新认定的国家技术创新中心、国家临床医学研究中心,一次性奖励500万元;对当年新认定的国家企业技术中心,一次性奖励300万元。对当年新认定的省重点实验室、省技术创新中心、省临床医学研究中心、省产业创新中心,一次性奖励50万元;对当年新认定的省企业技术中心、省工程研究中心,一次性奖励30万元。

(政策来源:襄阳市关于加强科技创新引领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

1、保康县

对当年新认定的国家企业技术中心,一次性奖励150万元。加快建设一批高水平新型研发机构,对当年新认定的省级产业技术研究院、产业创新联合体、专业型研究所、企校联合创新中心、重点实验室、技术创新中心、临床医学研究中心、产业创新中心,一次性奖励50万元;对当年新认定的省级企业技术中心、工程研究中心,一次性奖励30万元。

(政策来源:保康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科技创新引领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

2、高新区

技术中心建设补助。对于新认定的国家、省级工程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按省、市补助资金总额的20%给予补助。

(政策来源:高新区(自贸片区)开展新一轮四化转型改造推动制造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

3、襄州区

对当年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市级技术创新中心、重点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工业设计中心、临床医学研究中心、乡村振兴科技创新示范基地、产学研合作创新示范基地、国际科技合作示范基地、科技成果转化中试研究基地、引才引智示范基地、院士(专家)工作站等创新平台,以及企校联合创新中心、产业技术研究院、产业创新联合体、专业型研究所(公司)等新型研发机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30万元、10万元。每年对上述技术创新平台进行绩效评价,考评为优秀的奖励10万元。

(政策来源: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科技创新引领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方案)

4、老河口市

对当年新认定的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技术创新中心、国家企业技术中心,分别一次性奖励500万元、250万元、150万元。对当年新认定的省重点实验室、省技术创新中心、省产业创新中心,一次性奖励25万元;对当年新认定的省企业技术中心、省工程研究中心,一次性奖励15万元。

(政策来源:老河口市关于加快工业经济高质量发展重振老河口雄风若干措施(试行))

5、宜城市

对新认定的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制造业创新中心、国家 技术创新中心、国家企业技术中心、国家技术创新示范企业;省 制造业创新中心、省重点实验室、省技术创新中心、省产业创新 中心、省技术创新示范企业、省企业技术中心、省工程研究中心; 襄阳市重点实验室、技术创新中心,按襄阳市政策进行配套奖励。 对通过湖北省科技厅绩效考评并获得补助支持的省级新型研发 机构、省级创新平台(基地),按照补助金额给予等额奖励,分 别每家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5025万元。经襄阳市科技局绩效考评,等次为优秀的市级新型研发机构,每家给予5万元奖励。

(政策来源:宜城市关于支持工业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

6、樊城区

对当年新认定的国家企业技术中心,一次性奖励60万元。对当年新认定的省重点实验室、省技术创新中心、省临床医学研究中心、省产业创新中心,一次性奖励20万元;对当年新认定的省企业技术中心、省工程研究中心,一次性奖励10万元。

(政策来源:樊城区加强科技创新引领高质量发展实施办法)

7、谷城县

对企业新获批国家级、省级、市级创新平台的,包括重点实验室、制造业创新中心、技术创新中心、企业技术中心、技术创新示范企业、工程研究中心、产业技术研究院、产业技术创新联盟、工业设计中心等,分别一次性奖励100万元、20万元、10万元。

(政策来源:谷城县人民政府 关于全面加快科技创新推动工业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六)鄂州市企业技术中心认定奖励补贴政策

对获批的国家科技资源共享服务平台、国家野外科学观测研究站、国家企业技术中心给予不低于200万元的支持。对新获批(备案)的省级专业型研究所(公司)、企校联合创新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给予20万元奖励。对获批(备案)的市级专业型研究所(公司)、企校联合创新中心、企业技术中心,根据绩效考核结果,择优给予不低于10万元支持。

(政策来源:鄂州市关于加快推进科技创新的若干措施

1、临空经济区

对新获批(备案)的省级专业型研究所(公司)、企校联合创新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给予20万元奖励。

(政策来源:临空经济区关于支持企业高质量发展若干奖补政策

2、梁子湖区

对获批的国家科技资源共享服务平台、国家野外科学观测研究站、国家企业技术中心给予不低于220万元(含区级20万元)的支持。省级平台:对新获批(备案)的省级重点实验室、技术创新中心、临床医学研究中心、综合型技术创新平台、产业技术研究院、产业创新联合体、工程研究中心、制造业创新中心、产业创新中心给予55万元奖励(含区级5万元)。对新获批(备案)的省级专业型研究所(公司)、企校联合创新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给予22万元奖励(含区级2万元)。

(政策来源:梁子湖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创新发展的三十条措施

 

(七)荆门市企业技术中心认定奖励补贴政策

鼓励企业牵头组建产业技术创新联合体、产业技术研究院、企校联合创新中心、技术创新中心、企业技术中心、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对新认定为国家级、省级的,分别给予 200万元、100万元奖励。

(政策来源:荆门市关于支持科技创新的若干财税金融措施的征求意见

1、钟祥市

鼓励企业牵头组建产业技术创新联合体、产业技术研究院、企校联合创新中心、技术创新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含国地联合工程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对新认定为国家级、省级的,分别给予200万元、100万元奖励。

(政策来源:钟祥市关于支持企业高质量发展推动钟祥跻身四个百强的若干措施(试行) )

2、沙洋县

对国家级、省级企业技术中心,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的补助。

(政策来源:中共沙洋县委、沙洋县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实施意见

 

(八)孝感市企业技术中心认定奖励补贴政策

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技术创新平台(企业技术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检验检测中心、实验室等),分别奖励50万元、10万元

(政策来源:孝感市关于促进中小企业专精特新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

1、安陆市

对认定为国家级、省级技术创新平台的(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重点实验室、产业技术研究院、校企共建研发中心、企校联合创新中心、科技成果转化中试基地等),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奖励

(政策来源:安陆市关于促进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实施办法)

2、大悟县

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技术创新平台(企业技术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检验检测中心、重点实验室等经省级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竞争性研发机构)并正常运营满一年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30万元、10万元。

(政策来源:大悟县推动县域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3、孝感高新区

对当年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制造业创新中心、企业技术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校联合创新中心、临床医学中心,分别一次性给予30万元或15万元奖励。

(政策来源:孝感高新区强化科技支撑激发创新活力若干措施)

4、孝昌县

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技术创新平台(企业技术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检验检测中心、实验室等),分别奖励30万元、10万元

(政策来源:孝昌县关于促进中小企业专精特新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5、汉川市

对当年新认定的国家级和省级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分别奖励50万元、20万元

(政策来源:汉川市支持产业倍增发展若干政策措施)

 

(九)荆州市企业技术中心认定奖励补贴政策

实行以奖代补,支持科技创新平台建设。对新建的省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由受益财政给予一次性奖励30 万元。

(政策来源:荆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落实积极财政政策促进荆州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

 

(十)黄冈市企业技术中心认定奖励补贴政策

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重点实验室、企业技术中心、工程研究中心,分别一次性给予200万元、100万元奖励

(政策来源:黄冈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支持中医药大健康产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1、红安县

支持企业牵头组建国家重 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制造业创新中 心、产业技术研究院等科技创新平台,对新认定国家级、省级 的分别一次性给予200万元、100万元奖补。

(政策来源:红安县关于印发支持全县工业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试行)的通知)

2、浠水县

企业牵头组建国家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工程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产业技术研究院、产业技术创新联盟、博士后工作站、院士工作站,对新认定为国家级、省级的,分别一次性给予200万元、100万元奖励。

(政策来源:浠水县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3、麻城市

鼓励企事业单位牵头组建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工程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产业技术研究院、产业技术创新联盟,对国家、省级、市级新认定授牌的,分别一次性给予25万元、10万元、2.5万元奖励。

(政策来源:麻城市支持大健康产业发展若干政策(试行))

 

(十一)咸宁市企业技术中心认定奖励补贴政策

对获批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产业创新中心、国家技术创新中心、国家制造业创新中心、国家级工程研究中心、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的,给予500万元奖励。对获批省级工程研究中心的,给予50万元奖励;对获批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的,给予20万元奖励。

(政策来源:咸宁市促进高新技术产业跨越发展十条措施)

1、通山县

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奖励20万元;省级企业技术中心,奖励10万元;市级企业技术中心,奖励5万元。

(政策来源:通山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科技创新引领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

2、咸安区

对认定为国家、省、市、区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工程研究中心)、校企共建研发中心、企业技术中心、众创空间、临床医学研究中心的,一次性分别补助20万元、10万元、5万元、2万元。

(政策来源:咸安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科技创新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

3、嘉鱼县

在县内新设立企业技术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工程(重点)实验室等的企业,获得国家、省、市级科学技术主管部门认定的,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10万元一次性奖励。市级以上企业技术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工程(重点)实验室等固定资产投资额达到300万元以上的,按照固定投资额的20%给予最高不超过500万元一次性补助。

(政策来源:嘉鱼县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

 

(十二)随州市企业技术中心认定奖励补贴政策

加大企校联合创新中心、企业技术中心、中试基地等创新平台建设力度,对备案(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和市级的,分别一次性给予100万元、10万元、5万元奖励。上述奖励资金由属地财政承担。

(政策来源: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科技创新引领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

1、曾都区

对获得认定的省级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校企共建研发中心,区人民政府分别给予一次性5万元奖励。

(政策来源:曾都区关于县域创新驱动发展的实施意见)

2、随州高新区

加大企校联合创新中心、企业技术中心、中试基地等创新平台建设力度,对备案(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和市级的,分别一次性给予100万元、10万元、5万元奖励。上述奖励资金由区级财政承担。

(政策来源:关于随州高新区加强科技创新引领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

3、广水市

对获得认定的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校企共建研发中心、企业技术中心等各类示范基地给予相应奖励,其中国家级和省级当年一次性分别奖励10万元、5万元。

(政策来源:广水市关于印发培育镇域小老虎夯实经济高质量 发展基础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十三)恩施州企业技术中心认定奖励补贴政策

暂未搜集到相关政策。

 

二、湖北省企业技术中心申报条件管理办法

湖北省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管理办法(2023年修订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贯彻落实《中共湖北省委、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科技强省建设的意见》(鄂发〔202120号)和《中共湖北省委、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科技创新引领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鄂发〔201828号),进一步强化企业技术创新主体地位,引导和支持企业增强技术创新能力,健全技术创新市场导向机制,规范湖北省企业技术中心(以下简称省企业技术中心)管理,根据《国家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管理办法》、《国家企业技术中心认定评价工作指南(试行)》、《湖北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企业技术中心,是指企业根据市场竞争需要设立的技术研发与创新机构,负责制定企业技术创新规划、创新产品技术研究、开展产业技术研发、创造运用知识产权、建立技术标准体系、凝聚培养创新人才、构建协同创新网络、推进技术创新全过程实施。

第三条鼓励和支持企业建立技术中心,发挥企业在技术创新中的主体作用,建立健全企业主导产业技术研发创新的体制机制。根据创新驱动发展要求、经济结构调整和产业高质量发展需要,对创新能力强、创新机制好、引领示范作用大、符合条件的企业技术中心予以认定,并给予政策支持,鼓励引导行业骨干企业带动产业技术进步和创新能力提高。

第四条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省财政厅、武汉海关、省税务局负责指导协调省企业技术中心相关工作。省发展改革委牵头开展省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与运行评价。

市、州、直管市和神农架林区发展改革委负责所在地省企业技术中心的申报、管理等事项。

第二章认定

第五条省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市、州、直管市和神农架林区发展改革委根据省发展改革委通知要求报送申请材料。

第六条申请省企业技术中心的企业,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在湖北省境内依法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规模以上企业;

(二)在本行业中具有明显的规模优势、发展优势和竞争优势,有较强的技术创新能力;

(三)已组建企业技术中心,且正常运作一年以上,组织体系健全,管理制度完善,具有较好的技术创新机制,创新效率和效益显著;

(四)有持续稳定的研究开发投入,年度研究与试验发展经费支出额不低于500万元;拥有技术水平高、实践经验丰富的技术带头人,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数不少于50人(其中专职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数不少于30人);具有比较完善的研究、开发、试验条件,技术开发及检验检测仪器设备原值不低于800万元;

(五)信用状况良好,申请受理截止日期前三年内,未发生下列情况:

1.因违反海关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构成走私行为,受到刑事、行政处罚,或因严重违反海关监管规定受到行政处罚;

2.因违反税收征管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构成偷税、骗取出口退税等严重税收违法行为;

3.司法、行政机关认定的其他严重违法失信行为。

第七条母公司技术中心已认定为省企业技术中心的,其子公司原则上不得重复申请省企业技术中心。对子公司从事业务领域与母公司不同的,可申请为省企业技术中心。

第八条省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程序:

(一)企业按照省企业技术中心条件和要求,向所在市、州或直管市发展改革委提出书面申请和编报申请材料。申请材料主要包括企业技术中心申请报告、评价表及其附表和必要的证明材料。

(二)市、州、直管市和神农架林区发展改革委根据本办法及当年省发展改革委发布的工作通知要求,对企业上报的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并将推荐企业技术中心名单及其申请材料报送省发展改革委。

(三)省发展改革委委托第三方机构,依据我省评价指标体系及通知要求,对市、州、直管市和神农架林区发展改革委推荐的企业技术中心申请材料进行评审,并进行现场核实。

(四)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科技厅、省财政厅、武汉海关、省税务局,根据第三方评审意见以及国家、省相关政策规定,确定认定名单,并通过省发展改革委官方网站予以公示。

第九条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科技厅、省财政厅、武汉海关、省税务局,在受理申报材料之日起60个工作日之内联合发文公布。

第三章运行评价

第十条省企业技术中心实行优胜劣汰、动态调整的运行评价制度。原则上每两年对已认定的省企业技术中心进行一次评价,认定未满二年的省企业技术中心可不参加评价。评价材料主要包括省企业技术中心工作总结、评价表及其附表和相关的证明材料。

第十一条省企业技术中心评价程序:

(一)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发展改革委根据省发展改革委发布的评价工作通知,组织省企业技术中心填报评价材料报送省发展改革委,并对评价材料真实性负责。

(二)省发展改革委委托第三方机构,依据评价指标体系,对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发展改革委报送的评价材料进行评价,并形成评价结果和评价报告。

第十二条评价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

(一)评价得分90分及以上为优秀;

(二)评价得分在70分至90分(不含90分)为良好;

(三)评价得分60分至70分(不含70分)为合格;

(四)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不合格:

1.评价得分低于60分;

2.材料弄虚作假并经查实;

3.逾期未报送评价材料;

4.企业年度研究与试验发展经费支出额、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数、技术开发及检验检测仪器设备原值等3项指标中任何一项低于第六条(四)中规定的最低标准。

第十三条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科技厅、省财政厅、武汉海关、省税务局对评价结果进行确认。省发展改革委在受理评价材料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公布评价结果。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市、州、直管市和神农架林区发展改革委应及时将已发生更名、重组等重大调整的省企业技术中心所在企业有关情况报送省发展改革委。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科技厅、省财政厅、武汉海关、省税务局,每年对企业变更情况进行确认。

第十五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撤销省级企业技术中心资格:

(一)运行评价不合格;

(二)主要由于技术原因发生重大质量、安全、环境污染事故;

(三)因违反海关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构成走私行为,受到刑事、行政处罚,或因严重违反海关监管规定受到行政处罚;

(四)因违反税收征管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构成偷税、骗取出口退税等严重税收违法行为;

(五)司法、行政机关认定的其他严重违法失信行为;

(六)企业被依法终止。

第十六条因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一)项所列原因被撤销省企业技术中心资格的,自撤销之日起,两年内不得再次申报认定。

因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二)(五)项所列原因被撤销省企业技术中心资格的,自撤销之日起,三年内不得再次申报认定。

第十七条各地税务机关和省内各直属海关依据职责范围分别对申请认定和参与评价的省级企业技术中心所在企业是否存在第十五条第(三)项、第(四)项所列情况进行核查。

第十八条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科技厅、省财政厅、武汉海关、省税务局联合发文公布调整、撤销和更名的省级企业技术中心名单。

第五章鼓励政策

第十九条省发展改革委结合创新能力建设、高技术产业化、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等工作,对省企业技术中心予以优先支持。

第二十条对符合国家企业技术中心认定重点领域,上一评价年度评价结果优良,创新成效显著的省企业技术中心,优先推荐申报国家企业技术中心。

第二十一条支持符合条件的省企业技术中心承担国家和省相关研发任务,按规定享受有关国家优惠政策。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各地可参考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制定相应政策,支持企业技术中心建设。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涉及的申请材料、评价材料及评价指标体系的内容和要求,省发展改革委可根据国家企业技术中心评价体系或各行业技术创新变化作适时调整。

第二十四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省级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的相关信息向社会公开。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湖北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鄂发改高技〔2017353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由省发改委会同省科技厅、省财政厅、武汉海关、省税务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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