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江夏区众创孵化平台考核实施细则》(夏科经〔2023〕48号)文件精神,为进一步推进我区众创孵化平台的标准化规范化专业化建设,加快构建结构合理、分类科学、运转高效的众创孵化平台体系,现启动2023年度江夏区众创孵化平台考核工作。通知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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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分公司地址: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茅店山西路创星汇科技园A栋468室
一、申报要求
1.年度考核旨在引导和支持各类市场主体建设发展众创孵化平台,发挥示范带动效应,提升孵化服务能力,加速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激发全社会创新创业活力,营造良好的创新创业生态环境;2.申报单位为在江夏区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于2023年8月31日前经区级及以上科技主管部门登记备案或认定的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3.同一企业运营多个众创孵化平台的,每个平台的数据和材料应各自分开申报,孵化场地、入孵企业、双创活动、孵化成效等方面不得有重复;4.提交的材料务必真实有效,一经发现弄虚作假的,直接计入“不合格”等次并曝光,同时按规定处理;5.考核评价期间为2022年9月1日至2023年8月31日。
二、提交材料
申报材料按照以下顺序装订成册,并设置目录页:
1.《2023年江夏区众创孵化平台考核申报资料申报书》
2.《江夏区科技企业孵化器考核评分表》及佐证材料或《江夏区众创空间考核评分表》及佐证材料3.《承诺函》等相关材料三、项目申报程序
1.集中上报方式和时间。企业自行在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政府网“亲清江夏”栏(https://qinqing.jiangxia.gov.cn:43199/#/index)进行网上申报,网上申报自2023年11月22日至12月1日,另提供纸质资料二份于12月1日前上报区科经局科技创新与成果转化科(区政府办公大楼258室)。
2.组织项目审核。孵化器和众创空间所在街道(开发区)负责初审,科经局组织第三方进行复审,对不符合申报要求的孵化器和众创空间不予受理。
3.网上公示。对通过审核的项目经区科经局专题会议研究通过后挂网公示。
4.审批。公示期结束后,由区科经局按程序上报区政府审批,相关部门依法、依规按程序办理资金拨付手续。对于违反本办法规定或在区科技创新专项资金申请、实施、验收等方面存在弄虚作假等行为的取消其相关认定及补贴,并作为不良行为记入科技诚信档案,且资质被取消的原则上不受理重新登记申请及享受相关政策。对于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按相关法律法规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