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进一步降低企业成本申报奖励补贴措施合集如下,武汉市的企业单位可以了解一下,有什么疑问的地方欢迎致电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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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进一步降低税费成本
(一)落实税费优惠政策。对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优惠、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优惠、小微经营主体“六税两费”减半征收、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物流企业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等政策,加强执行跟踪,确保及时兑现。对纳入省重点项目库的产业项目,符合条件的予以减免项目筹备期(含工程建设期)城镇土地使用税。(牵头单位:省税务局;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发改委,各市、州、县人民政府。以下责任单位均包括各市、州、县人民政府,不再单独列出)
(二)推行出口退税“即出即退”。完善用好“数智通”出口退税综合服务平台,推行电子化单证备案,压缩企业单证准备时间,加快退税业务办理进度,实现3个工作日以内办结。(牵头单位:省税务局;责任单位:武汉海关、省商务厅)
(三)推动税费优惠直达快享。精准推送税费优惠政策,实现“政策找企业”和“送政策上门”,确保符合条件的纳税人缴费人应知尽知、应享尽享。落实“便民办税春风行动”各项措施,简化办税流程,提高办税效率,充分释放税费支持政策效应。(牵头单位:省税务局)
二、进一步降低融资成本
(四)加大融资支持力度。各地建立金融支持重点企业“白名单”,鼓励金融机构对短期偿付压力较大但符合支持条件的企业或项目,在风险可控、自主协商的基础上,予以贷款展期、延期还本付息等支持;对经营指标有劣变趋势但基本面仍然可控、及时“输血”有望恢复的企业,给予增量贷款 (牵头单位:湖北银保监局;责任单位:人行武汉分行、省地方金融监管局)
(五)提高信用贷款比重。全面推广“三分钟申贷、零人工干预、一秒钟放款”的“301”线上快贷服务模式,加快发展数字金融。加大“鄂融通”平台等涉企信用信息归集共享和开发利用力度,推广“银税贷”“信易贷”等系列信用贷款产品,积极探索“亩均英雄贷”金融服务模式。对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和省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分别给予1000万元和500万元以内信用贷款。鼓励各地贷款风险补偿和贴息资金等优先支持纯信用贷款产品。(牵头单位:人行武汉分行;责任单位:省地方金融监管局、湖北银保监局、省税务局、省自然资源厅、省经信厅)
(六)积极开展政银担合作。落实省再担保集团、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银行和地方政府的四方风险分担机制。落实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尽职免责实施办法,充分发挥融资担保增信功能。落实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资本金补充、风险补偿、保费补助和业务奖补等“四补”机制,引导和激励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做大业务规模,在保障可持续经营的情况下,政策性担保平均担保费率不高于1%。(牵头单位:省地方金融监管局;责任单位:人行武汉分行、省财政厅、湖北银保监局、省经信厅、湖北宏泰集团)
(七)支持开展“政采贷”。推进全省线上“政采贷”全覆盖,支持中小微企业利用政府采购合同开展线上融资,鼓励金融机构实行无担保、无抵押贷款并给予20%利率优惠,省级财政按照金融机构2023年新发放“政采贷”额度2‰给予奖励。(牵头单位:省财政厅;责任单位:人行武汉分行、省经信厅)
(八)减轻企业资金周转压力。加快建设覆盖全省的中小微企业应急转贷纾困服务体系,市(州)和县(市、区)设立应急纾困专项资金,省级应急纾困基金按一定比例予以支持,发挥引导作用,推动各金融机构积极参与,扩大政策覆盖面。规范企业应急转贷业务操作流程,简化办理程序,缩短办理时间,降低使用费率。(牵头单位:省财政厅;责任单位:省地方金融监管局、人行武汉分行、湖北银保监局、省经信厅、湖北宏泰集团)
(九)加强产业基金支持。充分发挥省级政府性股权投资基金作用,推动政府引导基金和国资母基金联动发展。对全省51020现代产业集群项目,实际总投资20亿元以上的,可采取“一事一议”方式给予支持,鼓励省级政府性股权投资基金优先进行股权投资,发挥引导基金招商赋能和产业导入功能。(牵头单位:省财政厅;责任单位:省政府国资委、长江产业投资集团)
(十)创新金融产品。鼓励实施整链授信,引导金融机构开展应收账款、订单仓单等质押贷款业务,加大对重点产业链核心企业和链属中小微企业的供应链金融服务。出台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实施办法,积极探索开展排污权等环境权益抵押融资业务,支持企业绿色转型发展。(牵头单位:人行武汉分行;责任单位:省地方金融监管局、湖北银保监局、省知识产权局、省生态环境厅)
(十一)优化金融服务。运用“楚天贷款码”对接全省中小企业融资信用等平台,实现中小微企业线上一站式查询,为银企融资搭建“绿色通道”。严格执行信贷业务“七不准”与服务收费“四公开”规定,减免银行账户服务等支付手续费。(牵头单位:湖北银保监局;责任单位:人行武汉分行、省地方金融监管局)
三、进一步降低物流成本
(十二)降低通行费用。整车合法装载运输全国统一《鲜活农产品品种目录》内农产品的车辆,免收车辆通行费。自2023年7月1日起,对安装使用ETC、通行省属、市属国有全资和控股高速公路路段的合法装载货运车辆,在5%基本优惠的基础上,再给予省内通行费3%优惠;对进出省内长江、汉江沿岸主要港口附近高速公路指定收费站的、安装使用集装箱运输专用ETC、合法装载的国际标准集装箱运输车辆,在5%基本优惠的基础上,再给予省内通行费8折优惠。鼓励高速公路经营企业试点在部分高速公路给予通行费10%-30%的优惠,实现物流企业车辆“减费降标”。(牵头单位:省交通运输厅;责任单位:湖北交投集团)
(十三)发展多式联运。按照“先建后补、以奖代补”的原则,对国家多式联运示范工程给予资金奖励。提升长江航运通航能力,针对重点企业开辟“绿色通航通道”,优先保障通航。持续推进“公转水”“公转铁”,提高大宗货物水路、铁路运输比重,降低运输成本。(牵头单位:省交通运输厅;责任单位:省发改委、省经信厅、省财政厅、中铁武汉局集团、长江航务管理局)
(十四)加大中欧、中亚班列运输支持。自2023年7月1日起,对进出湖北省中欧、中亚班列附近高速公路指定收费站的、安装使用集装箱运输专用ETC、合法装载的国际标准集装箱运输车辆,在5%基本优惠的基础上,再给予省内通行费5折优惠。优化海关备案流程,加强中欧、中亚班列运输组织,支持海外仓出口货物运输。(牵头单位:省发改委;责任单位:省交通运输厅、省商务厅、武汉海关)
(十五)加强物流基地建设。围绕重点产业发展规划物流园区建设,加大物流园区建设支持力度。对国家、区域物流枢纽和省级以上骨干冷链物流基地内,总投资额超过5000万元的高标准第三方仓储、智能化仓储、保税仓储等物流公共基础设施补短板项目,给予资金支持。(牵头单位:省发改委)
(十六)高水平引育物流市场主体。对新引进中国物流企业50强的企业总部、区域总部、区域分拨中心,当年实际投资额超过10亿元且营收超过10亿元的,分别给予企业注册所在地政府一次性奖励。对当年被评为国家物流示范园区的,对项目注册所在地政府给予一次性奖励。积极支持省属国企创建国家5A级物流企业,进一步做大做强我省供应链物流领军企业。对当年被新认定为国家5A级的省内物流企业,给予企业一次性奖励。(牵头单位:省发改委;责任单位:省财政厅)
(十七)加快供应链平台建设。培育支持长江汽车、湖北华纺链、湖北国控、湖北楚象等供应链龙头企业,打造供应链数字化综合服务平台,推动原材料、设计、生产、交易、物流等各环节供需对接,缓解原材料成本上涨压力。(牵头单位:省发改委;责任单位:省政府国资委、省财政厅、省经信厅、湖北港口集团)
四、进一步降低用能成本
(十八)强化电力保供。加快荆州热电二期等支撑性电源项目投运,增加供应能力。积极协调陕武直流配套电源及时投运送电,优先满足湖北电力需求。争取三峡及省外电力增供,提高度夏度冬省间中长期交易采购电量。确保2023年6-12月工商业平均到户电价比1-5月降低0.03元/千瓦时。(牵头单位:省发改委;责任单位:省能源局、国网省电力公司)
(十九)完善电力市场交易价格机制。健全燃煤发电“基准价+上下浮动”的市场化交易价格机制,在确保煤电企业正常经营的前提下,推进电力行业上下游协调联动发展。对保障性并网的增量新能源项目,探索以适当方式分摊系统运行费用,让利于工商业用户。对于存量集中式新能源项目,组织开展新能源季节性竞价上网,有序推动新能源参与中长期及现货市场交易,平抑全省综合购电成本。(牵头单位:省发改委;责任单位:省能源局、国网省电力公司)
(二十)加强电力负荷管理。优化《湖北省电力需求侧响应方案》,引导高耗能企业更多承担“避峰让电、错峰生产”责任,以商业综合体、写字楼等负荷为重点,鼓励空调等用电设备实施温度智能控制,丰富需求侧响应资源。加强用户能效管理服务,促进降本增效。(牵头单位:省发改委;责任单位:省能源局、省经信厅、国网省电力公司)
(二十一)保障天然气稳定供应。加强省内天然气管输体系建设,拓展更多上游资源商、托运商气源入鄂,扩大我省天然气资源供应规模。健全成本价格监管制度,规范管道燃气设施预理或改造中的收费。进一步理顺天然气下游供气体制,减少中间供气环节。(牵头单位:省发改委;责任单位:省能源局、省住建厅)
五、进一步降低用地成本
(二十二)深化新增用地“标准地”出让。强化资源要素配置统筹,通过加强土地储备和零星零散土地整合整理前期开发工作,实现“标准地”出让。在各级开发区、产业园区实施区域性统一评价成果共享,企业免费享受评价成果,缩短拿地时间,节约拿地成本。(牵头单位:省自然资源厅)
(二十三)灵活土地供应方式。深入推进“多规合一、多审合一、多测合一”。开通用地审批“绿色通道”,加快办理规划选址和用地预审、土地报批等用地手续,除原则性问题外,允许“边组边审,容缺受理”。鼓励各地根据项目产业类型、生产经营周期等实际需要,采取长期租赁、先租后让、租让结合、弹性年限方式供应。探索增加混合产业用地供应,鼓励同一地块内工业、仓储、研发、办公、商服等用途互利的功能混合布置。(牵头单位:省自然资源厅)
(二十四)鼓励企业盘活利用现有用地。引导企业通过优先利用存量土地和整治周边低效用地,进行改建、扩建等产业升级改造。在不改变土地用途前提下,对符合国土空间和城乡规划、安全、环保等要求的项目,通过扩大生产性用房、厂房加层、厂区改造、内部用地整理及地下空间利用等途径,增加容积率的,不增收土地价款。(牵头单位:省自然资源厅)
六、进一步降低用人成本
(二十五)加强用工服务。培育发展市场化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支持人力资源机构做大做强,充分发挥其作用,为企业提供多方位的用工服务。推动产教融合、校企合作,鼓励职业学院(校)、职业培训机构、技工学校、就业训练中心等与企业开展订单式、定向式、定岗式培训,按规定给予“以训送工”补贴。支持企业开展“共享用工”等措施解决临时性补充用工问题。按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在劳动争议纠纷处理中平等保护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牵头单位:省人社厅;责任单位:省教育厅、省财政厅)
(二十六)完善生活配套建设。加大产业园区生活服务设施配套建设,合理规划公共交通、餐饮、文化娱乐、商业零售等生活配套设施。鼓励产业园区和企业根据需求,建设宿舍型保障性租赁房,企业建设的宿舍型保障性租赁住房超出自身需求的,鼓励其向周边企业员工开放入住,租金参照同等条件的保障性租赁住房标准。(牵头单位:省发改委;责任单位:省住建厅、省自然资源厅)
七、降低市场开拓成本
(二十七)鼓励推广应用首台套产品。对已经取得研发突破、具备生产能力、处在市场推广期的高端装备、新材料、医疗器械等国产产品,鼓励通过保险补偿、示范推广等手段,给予推广应用。研究制定我省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首批次新材料、首版次新软件目录和支持政策,对经评定的“三首”产品省内研制和示范应用单位,省级给予奖励支持。(牵头单位:省经信厅;责任单位:省财政厅)
(二十八)支持企业“走出去”。鼓励省内企业组建联合体“抱团出海”,积极参与“一dai一lu”沿线国家和地区建设项目招投标。支持企业积极参与国际竞争,在拓展境外重要国别市场、重大项目建设、创新对外投资合作方式等方面,给予一定专项资金支持。对企业参加境内外国际性展会给予展位费、特装布展费、人员费等补贴,单个企业支持项目数量不超过20个、支持额度zui高不超过300万元。(牵头单位:省商务厅;责任单位: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经信厅)
(二十九)完善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功能。加快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建设,为广大进出口企业搭建公共信息平台,实现口岸各部门间的信息共享和业务协同,提供集约化、一站式服务。拓展“单一窗口”平台“通关+物流”“外贸+金融”功能,推动相关物流单证电子化流转及线上办理,为企业办理线上贸易外汇收支业务。(牵头单位:省商务厅;责任单位:武汉海关、人行武汉分行)
八、进一步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
(三十)降低涉企收费。延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政策至2024年12月31日。自2023年7月1日起,对新批准的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补偿费按照现行收费标准的70%收取。在2022年中小企业宽带和专线平均资费降低的基础上,鼓励各通信运营商加大对中小企业上云资费优惠支持力度。继续实施100%暂退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政策,补足保证金期限延至2024年3月31日。(牵头单位:省经信厅;责任单位:省人社厅、省水利厅、省通信管理局、省文旅厅、省发改委、省财政厅)
(三十一)防范化解拖欠企业账款。摸查政府相关部门(机关、事业单位、融资平台、国有企业等)拖欠企业账款情况,积极采取措施防范化解拖欠企业账款。机关、事业单位不得强制中小企业接受商业汇票等非现金支付方式,大型企业不得滥用商业汇票等支付方式变相占用中小企业资金。 (牵头单位:省财政厅;责任单位:省政府国资委、省经信厅,各行业主管部门)
(三十二)规范中介服务。坚决整治行政机关指定中介机构垄断服务、干预市场主体选取中介机构等行为,依法查处中介机构借助行政影响力强制或变相强制收费行为。全面实施行政权力中介服务清单管理,规范环境检测、招标代理、政府采购代理、产权交易、融资担保评估等中介服务收费。 (牵头单位:省发改委;责任单位:省生态环境厅、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管局、省财政厅、省住建厅、省政府国资委、省市场监管局、省地方金融监管局)
(三十三)优化企业服务。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实现跨部门“一人受理、全程服务”,节约企业时间成本。全面实施跨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避免多头执法、重复检查。深化开展“解难题、稳增长、促发展”企业帮扶活动,建立完善“湖北省市场主体服务平台”,畅通市场主体诉求渠道。建立企业成本调查统计监测机制,加强对企业成本变化和政策落实情况的跟踪监测。将各地各部门推动降成本工作情况纳入全省营商环境评价考核重要内容,形成倒逼机制。
(牵头单位:省经信厅;责任单位:省政务办、省市场监管局、省发改委、省统计局、国家统计局湖北调查总队,省有关单位)
本措施自印发之日起施行,除有专门规定期限以外,有效期至2023年12月31日。